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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1
    最后更新于: 2022-06-18 00:17 |只看樓主
      上周五,杭州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細則見諸于各大媒體后,2004年9月1日前買入經濟適用房的業(yè)主沸騰了。這意味著9月12日以后,他們被鎖住10多年的經濟適房終于可以上市交易了。這幾天,東新園業(yè)主論壇非常熱鬧,“一紙文件,我們小區(qū)的姐妹脫貧了”,“我們終于是有資產的人了”,“我們的房子可以抵押了”……論壇里的業(yè)主非常歡樂。

      東新園、三塘有20多個經濟適用房業(yè)主上門咨詢

      參考周邊房價,多數觀望后市再作打算

      “周末這兩天,我們門店書面登記了20多套東新園、三塘小區(qū)的經濟適用房,都是意向出售的房東,到門店咨詢房子如何交易。”華邦地產在三塘沁園有一家門店,區(qū)域經理何委告訴記者,東新園內除了兩幢樓不是,其他均為2004年9月1日前購入的經濟適用房;三塘小區(qū)內大部分也是經濟適用房,業(yè)主購買時間集中在1999年-2003年之間。至于為什么不能掛牌出售,何委解釋說,以前經濟適用房是不能出售的,如果掛牌要被房管局處罰,經紀人也不愿意接手這樣的房源;現在雖然有操作細則出臺,但真正實行是在9月12日以后,所以房產中介只能先以書面形式登記房源。據何委介紹,三塘小區(qū)、東新園經濟適用房主力面積在70-130平方米之間,戶型為剛需最青睞的兩房或三房。據不完全統(tǒng)計,兩個小區(qū)經濟適用房7000套以上。

      至于出售的價格,房東基本參考周邊二手房行情。三塘小區(qū)內有一批回遷房,比如三塘桃園、三塘北村、三塘南村的二手房均價在2萬-2.1萬元/平方米之間,面積集中在五六十平方米;區(qū)域內還有次新小區(qū)萬家星城,均價2萬元/平方米。“不過,從我們目前回訪情況來看,區(qū)域內經濟適用房業(yè)主多數抱著觀望情緒,說是等下個月正式上市后看情況再作打算。”一位東新園附近的經紀人說。

      丁橋、三墩經濟適用房出售55%差額計

      房東賣房積極性不高

      杭州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細則中,對于2004年9月1日前后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補交的費用有所區(qū)別。其中,2004年9月1日之后的要補交增值部分的55%給政府,這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丁橋、三墩板塊集中了購買時間在2004年9月1日后的經濟適用房。記者整理了一下,丁橋有丁橋蘭苑、鄰里人家、陽光逸城等小區(qū),購房時間在2005-2007年之間,共計近5000戶。美寓地產上東城門店經理王健介紹:“近兩天來,我們還沒有接到上門或者電話咨詢賣房的經濟適用房業(yè)主。我們經紀人回訪的時候,跟業(yè)主溝通了一下,他們覺得補交差額的55%太多,賣房積極性不高。”

      三墩經濟適用房業(yè)主表現同樣冷靜。華邦地產區(qū)域經理陳建華盤點了三墩經濟適用房源,其中2007年的都市水鄉(xiāng)有三分之一為經濟適用房,估計有2000套可以上市。“但是市場反應沒有這么快,而且這批房源補交的費用較高。估計以后拿出來賣的房子很少。”陳建華如是判斷。

    來源:每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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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5 發(fā)表于: 2013-08-19 10:56 |只看該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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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9 發(fā)表于: 2013-08-19 12:04 |只看該作者

    經濟房新政策存在不少爭議
    ——市民高度關注經濟房新政策

    2007年9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出臺了《杭州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辦法》,采購中心廣大干部職工尤其是響應市委市政府號召,購買了經濟房的職工,認真閱讀了該辦法。我們認為推出這個管理辦法,出發(fā)點是好的,是為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為了讓老百姓都過上安居樂業(yè)的幸福生活,對此中心干部職工表示支持和擁護。但是,新政的出臺,我們認為有較不盡人意之處。
    其中該《辦法》第三十一條:“(一)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后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按照屆時的銷售價與當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包括超過享受面積部分的經濟適用商品房)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規(guī)定非常不誠信。
    首先,該條款違背了政府原先的承諾
    當時老百姓買的時候沒人告訴,以后房產增值了,政府要分55%,對政府,不知有沒有違約一說。按照2004年3月4日的《關于印發(fā)<杭州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計繳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辦法>的通知》規(guī)定: ( 一)在2001年2月5日前買了經濟適用房的,在辦理了房產證后達到5年以上再上市交易時,需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房改房的標準來執(zhí)行,即按房源所處地段的出讓金標準乘以分攤的土地面積,由出讓方繳納;(二)2001年2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之間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上市時其享受面積部分需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市物價局下發(fā)的經濟適用房價格批復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價格與經濟適用房價格之間的差價;而政府現在要改變原來的文件規(guī)定,剝奪普通民眾的利益,怎能讓人心服。
    其次,該條款嚴重違反了公平原則
    不同年代前開工的經濟房承擔的配套費用項目差異很大,有的已經承擔了政府攤派的道路、農貿市場、中小學、公園的建設費用,這些設施建成后由開發(fā)商移交給政府。如果說欠政府什么費,也只有土地費了。
    2001年后,政府為了降低經濟房建設成本,才將部分配套費用剔除。因此,不同年代開工的經濟房的上市政策應該是不一樣的。
    在經濟房中,超出面積部分的是商品房子的價格,當時買房子的時候,周邊的價格也只是比商品房低300-500!在享受經濟的增長過程中政府不太可能讓窮人更窮,更應該讓大家分享經濟的發(fā)展所帶來的好處!
    經濟房新政錯誤三,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如果以前的經濟房子有這個政策規(guī)定,很多人會購買商品房(不是保障性的商品房。,現在事后再定,等于剝奪了這些購買人的選擇投機機會!實際上成為騙他們買保障性商品房,等他們有能力改善的時候,把他們的收益都剝奪了?
    即使政府真的讓群眾接受新規(guī),那么,如果房價跌了,政府是不是也要承擔虧損的55%呢。政府不能因為以前沒有嚴格把關,部分人不符合購房條件而損害所有購房人的利益。
    北京在出臺新政策時,也引起網友極大不滿,后調整為新建經濟適用房實施新政策。
    北京臺的一檔脫口秀:主題是經濟適用房的新政(當然是北京的新政嘍)。其間,幾位嘉賓各舒己見。印象最深的是,有一個什么專家說,北京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充分考慮了政策的延續(xù)性,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這體現了政府的法律意識。
    杭州的經濟房新政許多方面與北京相當相似:比如,5年戶口,比如,收入要求等,與北京都很象。所以,杭州應該跟著北京走,對不同時期的經濟房上市條件作區(qū)別對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條立法原則,適用于所有規(guī)范性文件。最近廣州也推出了類似管理辦法,他們就明確表達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杭州市人民政府以前也多次推出經濟適用房的類似政策,也都包含了不溯及既往往的原則。如果遵從此一原則,那么在該《辦法》出臺前按照規(guī)定購買和簽字買賣合同或搖號中簽的,就應該按照原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違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管理辦法是不可能得到廣大市民擁護的,會失信于民的,是與打造“杭州生活品質之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社會的崇高理論背道而馳的。
    物權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既使經濟房是有限產權房,但購房人也是個人財產的持有人,經濟適用房,作為保障性的商品房子,也是商品房!是商品就有投資及保障的兩個功能!政府不能單方面制定利益的瓜分權(全自己占有)。況且,雖然是經濟適用房,可目前合同里并沒有添加關于政府回購的條款,如果執(zhí)行,是不是要算政府違約違法呢?!
    經濟房新政錯誤四,該條款嚴重損害了百姓的利益
    比如1999年買了經濟適用房,地點在三塘。當時購買的價格是2200元/平方米,同期周圍地段的商品房價格也不過是2300-3000元/平方米之間(大關小區(qū)的某些區(qū)域最低價只要1800元/平米),那時杭州湖墅南路沈塘橋公交車站邊的一個高層樓盤售價為3300元/平方米。
    現在8年過去了,隨著孩子的長大、父母年齡的增大,為了都能照顧到,想賣掉現有的經濟適用房(現在市場價格為10000/平方),再以同樣的總價在錢塘江對岸濱江區(qū)購買大一點的房子(市場價格為7000多/平方),本來應該是非常順利成章的事,突然出來這么個新規(guī)定:房子賣掉后必須補交差價55%的土地出讓金!也就是現在85平米的房子價值從85萬元一下降為48萬多,根本不可能奢望改善住房。而1999年同期的商品房卻可以得到實實在在的升值。
    人到中年,以前能夠買到經濟適用房解決基本的住房困難是幸運,現在給孩子老人改善居住環(huán)境是人生最后一個愿望了,這樣的制度把握下半輩子的這個愿望完全粉碎了,不可能在這個年紀賺大錢來換房子了......
    經濟房新政錯誤五,政府不能依靠與民爭利來創(chuàng)收
    雖然百姓也理解政府入不抵出的困難,但政府不能依靠與民爭利來創(chuàng)收。購買時民眾購房出資為市場價的90%,政府提供土地優(yōu)惠減免10%,現在政府卻希望分享投資增長的55%,如何讓人心服。雖然它能給政府增加許多額外無成本收入。但這種損害到千千萬萬家庭利益,與民爭利的事情,必將引發(fā)強烈的反彈,影響社會的和諧!
    綜上所述,不少市民強烈要求政府調整《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實行新房新政策,老房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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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發(fā)表于2022-06-18 00:17

    雖事隔快10年。想知道最后是有修改政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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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9 發(fā)表于: 2013-08-19 12:05 |只看該作者

    首先應該感謝杭州市政府在2004年12月,我還一窮二白的時候,給了我一個機會,以相對便宜一點的價格申購了一套經濟適用房,解決了我們一家人這么多年的安居問題。后來憑著我們的勤奮和努力,生活條件慢慢改善,有了置換房子的念頭,但由于經適房上市交易的政策一直沒有出臺,我們的這個愿望一直擱淺。
    2013年8月12日,杭州市政府正式出臺《關于規(guī)范杭州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購管理的實施意見》,我認為大部分的條款都是合理的,都是從民生的角度來解決實際問題,但對于2004年9月1日以后購買經適房的,搞一刀切,需補繳土地收益等價款=【(屆時的評估單價-經適房購買時單價)×享受的經適房面積】×55%-購房時繳交的稅費,我們覺得不合理也不合法,理由如下:
    1、2004-09-01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家四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中第十七條指出: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之日起 ,在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收益(具體辦法另行制訂)。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凡屬經濟適用住房作為營業(yè)場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這一條應該是04年9月至07年9月購買經適房的主要依據,首先政府沒有指明比例是多少,可以是5%,也可以是99%。另外,政府明顯沒有盡告知義務,開發(fā)商也沒有將這一重大情況告訴購房者,最關鍵的是我們使用的是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補充協議中,只提到了“達到規(guī)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經濟居住房享受面積部分,需計繳的土地出讓金為市物價局確定的同類地段、同類商品房市場價格與經濟居住房價格之間的差價”,這里明確指的是土地出讓金,壓根就沒有提到要上交55%的土地收益款。所以,我們當初購房時,無論從解讀政策的角度還是從認真研究購房合同的角度,我們都沒有辦法預知道2013年我們要將55%的土地收益款。如果那個時候我們知道將來政府要收房價增值的55%的土地收益款,我想只要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會放棄購買經適房而買商品房,誰會想傾家蕩產去買一個自己沒有產權的房子的?
    2、2007年9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fā)了《杭州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未滿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滿后,房屋所有權人可對房屋采取以下處置方式:
    (一)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后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按照屆時的銷售價與當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包括超過享受面積部分的經濟適用商品房)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這里首次提到了55%的土地收益等價款,而且包括了所有的經適房。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這個時間節(jié)點無論如何都不能往前推到2004年9月1日,只能對以后再購買經適房的起制約作用。
    3、無論是我們購買時還是當時的政策都表明購買經適房之日起5年內可以上市交易的,因為政府的原因遲遲沒有出臺相關政策,導致經適房的上市一拖再拖,這期間給我們造成的機會成本損失暫且不論,購買后超過5年,由于政府的不作為導致經適房不能交易,在這之后房價上漲還叫我們來買單,非常地不合理。04年9月份購買的,如果到09年9月份贖回這完全的產權,也比13年強。
    4、再講一下補繳多少錢的合理性。04年9月1日以前分三個檔次,2001年2月5日前,2012年2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2003年3月31日至2004年9月1日,分別有不同的政策,兼顧了各個時期購房人的利益。而04年9月1日以來,在長達差不多10年的時間里,中國房價的黃金十年,反而搞一刀切了?以一套購買時為經適房享受價為3000元、超出部分商品房價格3500元、面積80方的經適房(享受面積為70方)為例, 假設現在評估價為15000元,04年8月購買的話,需繳納(3500-3000)×70=3.5萬元,而04年10月份購買,需繳納12000×70×55%=46.2萬。相差幾個月、幾天的,所需繳納的費用有如此之大的差距,如何體現公平、公正。針對我個人的情況,我03年申領的準購證,參加了幾次搖號,都沒有搖中,后來政策改變需要排隊輪候,等到04年12月終于有幸排到,但我就應該比我早三個月的多交幾十萬的錢嗎?
    所以我認為針對04年9月至07年9月7日購買經適房的,應該享受跟2003年3月31日至2004年9月1日購入的政策一樣,即“需補繳土地出讓金=(不旮商品房價格-經適房價格)×享受的經適房面積”,這樣既合法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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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7 發(fā)表于: 2013-08-19 12:15 |只看該作者
    1#

    支持,總之一個原則,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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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7 發(fā)表于: 2013-08-19 12:22 |只看該作者
    2#

    希望政府合理修改細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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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0 發(fā)表于: 2013-08-19 12:25 |只看該作者
    3#

    支持,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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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5 發(fā)表于: 2013-08-19 12:27 |只看該作者
    4#

    要求政府合理修改細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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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5 發(fā)表于: 2013-08-19 12:28 |只看該作者
    5#

    杭州市政府怎么了,怎么會出這樣的惡法,原來的形象一下子破滅了,難道真的發(fā)生了財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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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5 發(fā)表于: 2013-08-19 12:35 |只看該作者
    6#

    要求對2004年9月1日起至2007年9月7日購買的經適房按照2004年9月1日前購入的政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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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4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08 |只看該作者
    7#

    要求政府合理修改細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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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8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17 |只看該作者
    9#

    還要講一下違反住建委2007年的文件,文件明確規(guī)定原來有合同的按原合同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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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9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19 |只看該作者
    10#

    要求政府合理修改細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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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8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28 |只看該作者
    11#

    di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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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4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31 |只看該作者
    12#

    支持,要求對2004年9月1日起至2007年9月7日購買的經適房按照2004年9月1日前購入的政策辦理。。
    政府出臺政策前,應該考慮各層次的、各年限購房人群,政策出臺前也應開個聽證會或網上民意調查一下,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真心希望政策能聽一下民聲,修改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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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0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36 |只看該作者
    13#

    法不溯及既往是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難度目前出的這個規(guī)定是否由法盲制定的?
     
    發(fā)現問題希望及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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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5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37 |只看該作者
    14#

    希望政府在制定相關細則的時候能夠充分參考各項制度頒布實施的時間,保障2007年9月7日前購買經濟房業(yè)主的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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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7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41 |只看該作者
    16#

    支持,政府應該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
    反對
    V7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47 |只看該作者
    18#

    定------------------------------------------------
    反對
    V7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49 |只看該作者
    19#

    說的不錯!
    反對
    V8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51 |只看該作者
    20#

    強烈要求對2004年9月1日起至2007年9月7日購買的經適房按照2004年9月1日前購入的政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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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8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52 |只看該作者
    21#

    時間節(jié)點很沒有依據,2007年9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fā)了《杭州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首次明確了經濟房上市交易需交55%收益,所以這次政策的節(jié)點應該是2007年9月7日,而不是20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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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8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55 |只看該作者
    22#

    強力要求杭州市政府修改細則,按法律法規(guī)辦事,樹立政府知法守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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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1 發(fā)表于: 2013-08-19 13:58 |只看該作者
    23#

    法不溯及以往,政府是法盲?同樣一批房,出兩個規(guī)定政策,公平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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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0 發(fā)表于: 2013-08-19 14:05 |只看該作者
    24#

    支持,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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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6 發(fā)表于: 2013-08-19 14:11 |只看該作者
    25#

    我就要求按合同辦事,市政府,請尊重合同吧,別丟掉僅存的一點契約精神裸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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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6 發(fā)表于: 2013-08-19 14:12 |只看該作者
    26#

    有誰來提議,我們建一個維權的群吧。 我覺得政府的這個政策實在是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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