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法院卻判定狗主人只承擔20%的責任。這是為什么呢?
男子騎車被狗追發(fā)生事故死亡
狗主人要擔責嗎?
2023年8月6日,許某與徐某各自攜帶一條寵物狗,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朱定公路由南向北行駛。
在行駛途中,徐某車上的狗突然跳下車子,追著許某的車子奔跑。在此期間,許某不時回頭張望觀察。
駕車到事發(fā)地點,許某車輛與道路右側樹木發(fā)生碰撞,事故致車輛受損,許某當場死亡。
事后交警部門認定,事發(fā)前許某行駛的車速約為37公里/小時,超過法定限速。
事發(fā)后死者許某家屬起訴狗主人,認為他沒有為犬只束牽引帶,并且放任其犬只追趕死者許某,導致他駕駛電動自行車碰撞樹木致死。徐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一,許某作為電動車的駕駛員,應當謹慎駕駛,注意前方的路況,可許某在騎行的過程中,卻多次往后看,存在過錯。
第二,超速駕駛是屬于違法行為,亦屬于過錯行為。超速騎車直接影響撞擊力度,這是造成許某死亡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許某超速騎行并超越徐某的電動車后,徐某車上的狗才跳車追趕的。
第四,家屬不能舉證證明寵物狗能夠對許某產生非常緊迫的危害性,應承擔后果。
綜上,法院結合實際情況及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由狗主人徐某對死者的死亡損害后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死者自負8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