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販賣
含毒品電子煙鋃鐺入獄
電子煙因富含科技感受到不少年輕人青睞,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將目標瞄準電子煙,在電子煙中暗藏貓膩,用“加料”電子煙毒害年輕人,讓吸食者欲罷不能……
近日,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披露了一起涉大學生販毒案件,
該大學生就因
販賣含毒品電子煙被判刑。
2023年10月31日19時,梁某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向在校大學生黃某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2個。同日23時許,黃某又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向陳某(另案處理)販賣上述電子煙彈1個。
次日,陳某在某酒店房間內(nèi)將上述電子煙彈1個(凈重1.08克,經(jīng)檢驗,檢出依托咪酯成分,含量為13.0%)交給黎某后被查獲。
2023年11月,黃某、梁某先后被民警抓獲,民警在梁某居住地查獲電子煙彈殼15個等物品。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梁某、黃某犯販賣毒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
并處罰金,
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辦法官桂慧艷指出,近年來,新型毒品犯罪逐步攀升,尤其是含有新型毒品依托咪酯的電子煙讓不少追求新潮時尚的年輕一族誤入歧途。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在校大學生雖已是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但心理成熟度不高、三觀尚未成熟,經(jīng)濟上不獨立,自制力較差,社會經(jīng)驗淺薄,容易受到引誘走上犯罪道路。
年輕一代尤其是在校大學生在日常交友過程中應自覺提高防毒、拒毒的意識,切不可為一時新鮮,輕易嘗試他人提供的電子煙,更不可為牟利而販賣含有毒品成分的電子煙。
從境外網(wǎng)購“神仙水”
大學生因走私毒品罪獲刑
6月22日,
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
通過微信公眾號披露了
一起“大學生劉某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劉某某系江夏區(qū)某大學在校學生,2022年4月,其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添加龍某某微信,通過支付寶向其支付人民幣980元購買γ-羥基丁酸液體1瓶,凈重15.49克。龍某某遂聯(lián)系境外賣家,通過郵政速遞的方式將γ-羥基丁酸液體偽造外包裝后自馬來西亞郵寄給被告人劉某某。2022年5月,上述郵件入境時被海關查獲。劉某某在大學行政樓被公安人員抓獲。
裁判結果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所購液體屬于違禁品,且從境外發(fā)貨的情況下,仍提供境內(nèi)收貨地址進行購買,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guī)定,走私毒品γ-羥基丁酸15.49克,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
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千萬不要因好奇而購買、嘗試毒品
γ-羥基丁酸屬于我國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是合成毒品,服用會導致人暫時性記憶喪失或昏迷,嚴重時會導致中毒甚至死亡,俗稱神仙水、聽話水、迷奸水,在我國受到嚴格管控。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沒有醫(y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一般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某些不法分子以為自海外渠道購買,通過網(wǎng)絡交易、郵寄方式收貨不易被察覺,也不會受到相關部門管制,抱有僥幸心理,殊不知過境物品均會被海關嚴密核查,該行為也觸犯刑法,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千萬不要因好奇而購買、嘗試毒品。
來源:廣州日報、江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