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2年10月在杭州寶馬某4s店訂購了一臺3系車,12中旬通知我提的車。銷售跟我說22年杭州購車補助就快結束了、23年的補助政策可能會取消(實則是沒出來)讓我卡在12月把車提了。提完以后、各項交接順利完成(上牌保險都是在店里完成)。
我到現(xiàn)在還以為補助這事兒4s店會幫我處理(或者購車款里已經幫我減掉了),直到2年后的朋友購新車談到補助這事、我才發(fā)現(xiàn)這個錢是要轉到車主本人銀行卡里,我才想起來我從來沒有收到任何關于補助款、消息之類的。
于是打電話問了客服,客服說購車合同里沒有寫補助這一項,跟他們無關。問銷售、銷售拿出第一次購車預算單手寫單據(jù)(就是第一次進店他們會手寫的各項報價單)沒有補助這一項,跟他無責。我知道我自己有責任。我第一次買車、真不知道這個補助要二次申請。但是作為4s店在我購買車輛后的2年時間里、沒有任何人提醒我這個補助這事兒。
求助各位朋友、這事兒他們有沒有責任?購車補助這條是否需要寫入購車合同里?我能維權嗎?
幫幫團聯(lián)系到樓主:
“我是22年12月提的車,也是因為當時4S店的銷售說已經到年底了,再不提車的話,明年的購車補助可能就沒有了”,于是樓主在12月25日提了車,之后由于工作太忙,他也沒有再關注購車補助的問題,“我以為這個購車補助要么是已經在購車款里扣掉了,要么后續(xù)會主動打給我”。
但前幾天,樓主的朋友也提了一輛車,“朋友告訴我這個購車補助會直接打到車主的銀行卡里”。樓主這時候才意識到,自己可能從來沒收到過購車補助,“卡里就沒收到過打款”。
樓主找到購車的浙江金湖寶馬文一路4S店,對接的銷售主管表示,由于當時服務樓主的銷售已離職,他需要先去核實情況。
當時的銷售人員表示,在樓主購車時,自己向其出示過一張寫明各類款項的4S紙,上面沒有寫購車補助。但樓主認為,這只是銷售人員解釋購車款包含的各類費用,不足以表明自己放棄了購車補助。
之后,樓主又撥打了門店客服電話,對方表示購車合同里沒有寫關于購車補助的條款,“意思就是合同里沒寫,4S店就沒義務給我申請購車補助”。樓主很氣憤,“合同是他們起草的,又不是我寫的!”樓主指出,購車補助是由政府提供的,4S店有沒有損失,幫車主申請不是他們應盡的義務嗎?
樓主對這家4S店工作人員的服務態(tài)度非常不滿,他也詢問了身邊的朋友,他們都表示,自己購車的4S店都會幫忙申請購車補助。
如今樓主提車已經兩年,購車補助已經不可能再申領,“當年的名額早沒了”。他也承認自己有一定責任,但4S店銷售人員作為專業(yè)人士,本就應該比自己更清楚各類補助申請問題,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樓主希望4S店賠償自己12000元的購車補助,但4S店毫無作為。
幫幫團在11月20日、11月21日多次撥打浙江金湖寶馬文一路店的客服熱線,客服人員在了解情況后表示,都表示會和值班經理反饋,之后回電。
一周時間過去,幫幫團尚未接到回電。
幫幫團就樓主的問題咨詢了浙江新篇律師事務所的李旻律師:
李律師表示,消費者購車,最重要的就是購車合同,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必然可以約束雙方。由于合同中明確備注“此合同價格已包含寶馬廠家、國家及地方給予的所有政策補貼和優(yōu)惠”,那么如果存在一筆直接打給消費者,而非直接打給廠商或銷售商的補貼,那么銷售商即存在違約行為。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落實到本案例中,既然價格包含全部補貼,正常的邏輯是價格中已經扣除了補貼的金額。如銷售商被證明并未協(xié)助消費者進行補貼申領,那么其要么就價格構成了虛假宣傳,要么就構成違約。在構成違約的情況下,當然需要在其過錯范圍內,就其因違約給消費者造成補貼損失部分,予以賠償。在構成虛假宣傳的情況下,最低限度也需要把補貼金額返還給消費者。
幫幫團將會持續(xù)跟進